?商標駁回復審后的程序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8-25商標駁回復審后的程序
商標駁回復審后的程序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駁回申請或者不公告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審查,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商標局對初步批準或者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征求異議人和被異議人解釋事實和理由,經核實后作出判決。被告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審查,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判決,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另一方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審查商標局的判決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判決的,判決有效。
經判決質疑不成立的,給予批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號,并予以公示;經判決質疑設立的,不予批準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到期之日起計算,經判決質疑不能成立并批準注冊的。
第三十五條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立即核實。
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重大錯誤的,可以變更。商標局應當按照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變更,并通知被告。
上述變更錯誤不屬于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