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經營數額如何認定_1(假冒注冊商標罪經營數額如何認定)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2-06假冒注冊商標罪經營金額如何認定?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經營金額如何認定?
在判定其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經營金額時,一般包括銷售金額和未銷售商品的價值。
其中,銷售金額主要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后取得的全部非法利潤及其應當取得的全部利潤。
對于未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可以根據其標價或已經調查清楚的侵權產品的具體均價進行估計。
如果未能找到侵權產品的定價或不能明確其具體市場價格,則可以根據被侵權產品在市場中間的價格進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金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未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定價或者已查明的侵權產品的具體銷售均價計算。侵權產品未定價或者無法查明其實際市場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能適用緩刑嗎?
有適用緩刑標準的,可以采用判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期或者三年以下,并符合具體標準的,可以緩刑。
特別是在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孕婦及其75歲以上的大齡群體中,應認定是可以判緩的。
這些條件包括:
(一)玩忽職守犯罪情節輕微;
(2)有較強的悔改表現;
(三)無再次違法犯罪的風險;
(4)宣告緩刑對其定居社區沒有嚴重不良影響。
此外,在宣布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試期間進行具體行為,禁止進入特定地區、地點和與特定人員接觸。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判處額外酷刑的,應當嚴格遵守。第二百一十三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批準,在同一產品和服務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經銷商如何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經銷商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制裁。在準確判斷供應商犯罪時,應綜合衡量以下各級關鍵因素:- 主觀方面:即經銷商是否準確認識到其供應的產品已接觸到假冒注冊商標行業;- 客觀方面:包括經銷商供貨行為的詳細情況,如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的數量和總數。正如支持所示,在一般情況下,經銷商可能會受到監禁不等的懲罰,并受到罰款的懲罰。但是,實際的量刑規則將根據實際情節來確定。例如,如果供應商只扮演次要角色或輔助角色,它可能被稱為從犯,然后根據規定得到寬大處理,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對于進入假冒注冊商標的經銷商,我們強烈要求您密切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保護您的合法權益。此外,盡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始終堅持合法經營活動。
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經營金額的判斷包括銷售金額和未售貨物的價值。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產品的非法收益和應得收益。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可以根據標價或實際銷售平均價格進行估計。無定價和平均價格的,可以根據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