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云MAYUN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8-25馬云MAYUN商標撤銷復核商標注冊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宋秀麗
授權客戶:北京吉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馬云
委托人:甘肅啟業商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3832987號“馬云MAYUN”商標(以下簡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2017年9月13日,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8805號確定,并向我委申請復核。我委依照規定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審理,審理已經結束。我委依照規定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審理,審理已經結束。
商標局認為,馬云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以下簡稱指定期限)復審商標的申請證據合理,宋秀麗的撤銷申請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審查的重要原因: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合理申請審查商標,并要求撤銷審查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未向我委提交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重要原因:“馬云”是被申請人的商號,是被申請人自1992年加盟創業以來的應用品牌。“馬云MAYUN”是申請人于2003年12月8日申請注冊的商標。自申請之日起,已使用復審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聲譽。要求保持復審商標。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1.“馬云MAYUN”商標注冊號、續展證明、變更證明;2.“馬云”店門及工作領獎照片;3.公證營業執照復印件;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證復印件;5.公平榮譽證書復印件。
經審理,我委員會發現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03年12月8日申請,并于2006年5月14日批準注冊。第43類餐廳、餐廳等業務。2016年11月25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申請,并要求撤銷商標在所有服務上的注冊。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委將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環節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材料轉讓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環節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與審查環節向我委提交的證據基本一致,不再獨立交換給申請人進行質證。
我委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審批和注冊的審批是在2014年5月1日之前進行的。根據法律不可追溯性和以往原則,改變前的《商標法》應適用于實體問題。修改后的《商標法》仍可用于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本案的重點是審查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限內公布、真實、高效地用于審批服務。
用于證明復審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可以在規定的服務上顯示復審商標的使用者(包括商標注冊人和被許可人)、可以顯示復審商標的使用時間等。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只能確認商標的注冊、續展和轉讓。證據2是自制證據,證明力差。證據3、4.中山路馬云牛肉面館的工商登記只能確認名稱。證據5不是商標復審的應用證據。因此,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單獨或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確認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真實、合理、合法的商業使用,應當撤銷復審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員會確定如下:
撤銷復審商標。
如果被告拒絕接受本決定,他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并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的同時或至少15天內復制或書面通知我們的委員會。
相關信息:被撤銷人的商標申請是否可以認定為惡意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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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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