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來”—— 文字商標的近似性判斷(文字商標的近似性判斷)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10-11“好利來”—— 區分文本商標的類似性
由于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審判方法不同,當商標所有人在市場上發現與自己品牌相似且足以誤導公眾的商標時,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時未成功的,能夠不斷向商評委提出質疑和審查,即使審查原因不適用,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甚至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許多企業經理在市場上發現與自己的品牌相似,足以誤導公眾商標,將根據法律條件提出質疑,但一旦商標局不適用自己的質疑原因,將放棄審查,使企業多年努力塑造品牌被他人使用,不僅會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還會導致客戶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審判方法不同,當商標所有人在市場上發現與自己品牌相似且足以誤導公眾的商標時, 如果你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時失敗,你可以不斷地向商業評委提出質疑和審查。即使審查原因不適用,你仍然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甚至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因為自己的質疑而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00年7月14日,通化好運來食品有限公司辦理了國際分類第3005-3006類似群聊的零食等商品“好運來 拼音”商標經商標局批準,經商標局初步審批公示。北京好利來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先注冊商標“好利來”商標類似的原因是向商標局提出質疑。商標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決,評估異議商標和引用商標不構成應用于同一或類似商品的類似商標,并在市場上共存,不會產生客戶的混淆和錯誤識別。
異議人北京好利來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商標“好運來”與“好利來”在基本要素、識別主體、通話、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都非常相似,同一或類似商品的共同使用必然會導致客戶的混淆和錯誤識別,導致市場混亂,商標局對不構成近似商標的異議商標和引用商標的判決過于主觀,原因無法確定。因此,異議人再次提出審查。審判后,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異議人的質疑理由,判決“好運來 拼音”商標未經批準注冊,質疑人的合法權益終于得到維護。
爭吵的焦點
異議人的關鍵原因及相關法律法規:
質疑人稱,異議商標與引用商標在聲、形、義層面相似,形成類似商品中的類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好運來”引用商標“好利來”不僅構成篇幅相同,而且頭尾兩個字也完全一致。被異議商標“好運來”引用商標“好利來”不僅構成篇幅相同,頭尾兩個字也完全一致。雖然兩個商標只有一個字的區別,但表達的意義基本相同,都是“萬事如意”之義。
根據《商標驗證和審判規范》,漢語商標由三個漢字組成,只有一些漢字不同,一般沒有意義或意義沒有明顯差異,被認定為類似的商標。同時,異議商標類似于引用商標的頭尾發音、整體發音和整體字體類型。以相關客戶的一般關注為基準,容易忽略兩個商標之間的小差異,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錯誤識別,形成類似的商標。
第30類3005產品包括異議商標和引用特定應用的產品、3006組聊天,屬于類似商品。因此,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被異議商標和引用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中的類似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或者初步批準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其漢字的字體類型、發音、意義或者圖形構圖和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和顏色組合相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起源的誤解,或者認為起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產品有特定的聯系”根據規定,異議商標不得核準注冊。
被異議人的關鍵原因:
“好運來”該商標是由異議人制作并長期使用的商標,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并被異議人引用“好利來”商標不構成應用于市場,不會產生客戶的混淆和錯誤識別。
商標局判決
異議人為商標“好運來”與其先注冊“好利來”商標類似的理由是向商標局提出質疑。商標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決,評估異議商標和引用商標不構成應用于同一或類似商品的類似商標,并在市場上共存。不會產生客戶的混淆和誤解。
商評委的審判建議
2009年3月23日,異議人再次提出審查,根據北京好利來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審查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好運來 拼音”商標與北京好利來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第30類中注冊,1199196、1017352、1199197號“好利來”商標在基本要素、通話、含義等方面相似,兩種具體應用產品屬于同一或類似的商品,兩種批準應用產品不僅在功能使用、消費者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其企業規模、消費渠道也非常相似,兩個企業位置近,兩個商標在市場上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異議商標是異議引用商標系列商標,然后造成商品來源的錯誤識別。
第二,被異議人提供的獲獎證書不足以證明兩個商標并存于市場,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
其次,被異議人提供的獲獎證書不足以證明兩個商標并存在于市場上,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錯誤認可。因此,商業評委的判決“好運來 拼音”商標不予批準注冊。
法院的審判建議通化好運食品有限公司拒絕接受,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09)第0593號判決。經過一、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終審判決:不予批準“好運來 拼音”商標注冊。
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為漢字“好運來”與拼音組成、與異議人引用商標的重要鑒定部分“好利來”雖然文字部分不同,但總體上差別不大,而且兩者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相似,并存于市場上,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的誤解。
因此,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商評委對被異議商標和引用商標在類似商品中形成類似商標的評價是合適的。
案例分析及啟發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能否判斷商標“好運來”和“好利來”類似。商標近似的判斷是客觀事實在法律層面的反映,因此這種區分應該是基于客觀事實的現象和內在統一。對于文本商標來說,現象是商標漢字的類型、發音、含義等方面相似,本質是考慮兩個商標的深度相似性 足以誤導公眾,實現法律定義的相似性。
在這種情況下,中文“在被異議商標中起著關鍵作用;好運來”三個字,引用商標,#8220;好利來”不僅構成篇幅相同,而且兩個商標的頭尾兩個字也完全一致。雖然中間一個字不一樣,但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很容易以一般的注意力忽略,此外,異議人離異議人的地理位置不遠。引用商標在異議商標申請日前通過宣傳應用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這兩個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上并存在于市場上,很容易導致客戶的混淆和錯誤識別。正是看到這種并存的風險,異議人才果斷出擊,根據審查和一系列質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正是看到這種并存的風險,異議人才果斷出擊,根據審查和一系列質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審判方法各不相同。一般來說,商標局由審計員獨立核實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解決商標評審問題。這樣,商評委的審判就更客觀了。商標局不適用的原因很多,在商評委的審判過程中都可以旋轉和適用。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各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應果斷出擊。當發現他人故意模仿自己的品牌,提出異議申請,如果不成功,應積極履行許多救濟方式,根據法律審查申請維護其權益,即使審查原因不適用,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甚至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積極耗盡所有救濟方式,最全面、更有可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好利來”—— 文本商標的類似性分辨) 文章標簽: 類似商標
文本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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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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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ction MouseOut(obj)
{
obj.style.color = “#6e6e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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