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在商標轉讓中有哪些風險-(撤三商標轉讓中有哪些風險)
作者:商標注冊 | 發布時間:2025-08-27商標轉讓中撤三的風險是什么?
“撤三”不是法律術語,而是商標法中的“商標因連續三年停用而被撤銷̵這一法律制度的通稱。
《中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申請沒有正式依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該系統的主要作用是促進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發揮商標作用,防止商標資源閑置和消耗。
但在經濟生活中,商標“撤三”由于商標“,該系統并不為大多數人所熟知;撤三”在商標轉讓中,損失尤為突出。
案件分析
在商標撤銷審查的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是一家快餐公司,無意中發現河南一家食品廠在注冊大米、面粉等商品中有“良知”該商標由漢字“制成;良知”組成。與合谷公司協商,高價購買商標,并向商標局辦理審批轉讓。但是新買的“良知”商標投入使用后不久,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標局的確認,稱該商標因連續三年停用而被撤銷。
和合谷公司立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但是,由于《中國商標法》的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撤銷申請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表明不使用的正式依據。
和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標被撤銷期間不是商標注冊人,也不掌握商標的所有應用證據,因此合谷公司在審查期間沒有保留“良知”商標被撤銷的結果。因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和合谷公司在行政訴訟中給出了“正式依據”認為“的觀點;良知”該商標是由原注冊人有償購買的,不知道該商標是否存在3年不使用的情況,即使該商標也存在3年終止使用的情況,商標現在的產權人和合谷公司也不能承擔商標被撤銷的不利后果,否則就不公平了。
河谷公司進一步認為,在依法獲得商標使用權后,一直積極用于商業使用,不會有閑置和浪費商標資源,如果原注冊人有三年忽視商標使用命令撤銷商標,中國商標法“三年不使用”該制度的立法目的違背,也會影響商標現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
法院審理了和合谷公司的觀點,認為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提到的“正式依據”,不能歸咎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暫停或因公司破產清算暫停及其不可抗拒等。
法院審理了和合谷公司的觀點,認為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提到的“正式依據”,不能歸咎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暫停或因公司破產清算暫停及其不可抗拒等。
和合谷公司主張的商標轉讓理由不屬于商標停用的正當理由。同時,法院發現,在不同商業主體之間申請商標有效期的有償流通現在非常普遍,但當商標買受人與原商標注冊人轉讓商標協商時,通常對商標的應用關注較少,原商標注冊人可能不容易公布。
一旦該商標因原注冊人三年怠于申請而被撤銷,就會出現原告有償購買的情況“撤三”風險商標狀況。因此,在申請商標有償轉讓時,商標原權利人應當按照誠信標準如實告知商標的使用和有效性,商標買受人也需要積極核實上述情況,否則,除非商標買受人能夠證明商標原權利人有明顯過失,商標轉讓人只能承擔由此產生的不良風險。 文章標簽:
商標撤三商標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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