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制度中“商標使用”的深入理解
作者:商標注冊 | 發布時間:2025-08-27對撤三制度中“商標使用”的深刻理解
《商標法》要求: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通常稱為“撤三”。“撤三”要求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維護商標的應用,反映商標的價值,防止投機商標的底部行為。
了解商標撤三制,重點是了解商標法中提到的商標“應用”。商標“應用”是充分發揮商標識別功能的應用,是商品或服務在市場流通中的體現和合法應用。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屬于商標使用的范圍應根據情況進行深入分析。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有正式依據,可以阻止“撤三”申請。一般認為,正規依據包括不可抗拒、政府政策限制、破產重組等。目前,許多權威法律機構認為,出于公益目的,類似知名大學的非營利主體的保護性注冊也應納入阻止“撤三”的正式基礎。例如,一些公益企業或機構在所有商品類別上注冊相關標志為商標,以防止非法公司注冊其名稱造成社會不利影響。例如,名校對其名稱進行了全類注冊,屬于保護性注冊。其主要目的不是實際應用,而是維護公平市場的競爭秩序和集體利益。
一些企業將二維商標進行三維設計和應用,如果商標變更與申請商標使用相同,不會產生客戶混淆,所以商標適度變更也可以視為商標合法應用,但如果商標變更太強,足以混淆消費者的認知,將不再被定性為同一商標的使用。
因此,商標“應用”的概念應該首先基于商業領域的應用,商標的使用應該在商業環境中有真正的交易活動,但實際應用也應該分析具體的問題,如商標的使用沒有集體利益,或適度的變化應該考慮。
文章標簽: 商標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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