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撤三”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8-27探討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是指連續三年未正式使用注冊商標而被他人撤銷商標的申請,是注冊商標撤銷的過程。商標被提及“撤回三”成功后,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商標專有權,不能繼續在產品或服務中使用商標,早期商標廣告投資將浪費,將給原商標持有人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必須謹慎對待。
中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一般來說,符合“無正式依據”和“連續三年不使用”兩個條件的商標,可以申請“撤回三”,因此企業為保護(非應用)注冊防御商標,批準注冊三年以上,從未具體使用閑置商標,面臨被他人“撤回三”處理的風險。
雖然《商標法》允許所有單位或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三”,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要求,單位和個人在申請商標“撤三”時,應當向商標局說明商標的相關情況。商標局審理“撤三”申請后,將向商標持有人發出《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撤銷申請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表明不使用的正式依據。未能在時間內給予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可以撤銷注冊商標。
那么,有效的“應用”證據是什么呢?
那么,什么是有效的“應用”證據呢?《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明確了商標“應用”的概念,即“在產品、商品包裝、器皿及其產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白酒制造商在酒瓶上印刷商標、汽車制造商將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在汽車前等位置、公司在廣告視頻中不斷展示自己的商標等符合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提交。
此外,小邊提醒您,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證據中反映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的一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以確保“應用”證據的有效性,以最大限度地確保商標不被“撤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撤三”的法律規定中,還規定了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緊急情況,即《商標法》中提到的“有正式依據”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要求,連續三年不使用不可抗拒、政府政策限制、破產重組或者其他原因的申請商標,屬于“正式依據”,不予撤銷。因藥品上市審核或者其他原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藥品申請商標的,屬于“正式依據”,不予撤銷。
眾所周知,商標申請是獨有的、獨有的、獨有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或者授權不得擅自申請。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沒有正式依據,不僅使注冊商標不能發揮價值,而且影響需要注冊和應用商標的企業和個人,導致商標資源的巨大消耗。歸根結底,《商標法》中“撤三”條款的目的是清除閑置商標,減少商標資源浪費。小編還建議企業和個人正確使用商標申請。同時,不要盲目申請“撤三”商標資源進行商業競爭或搶奪,消耗中國的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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