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小心注冊商標被“撤三”(商標轉讓,小心注冊商標被“撤三”)
作者:商標注冊 | 發布時間:2025-08-27商標轉讓時,小心申請商標被“撤三”
因為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根據商標轉讓獲得商標權的時間快、程序簡單、權利穩定等因素,專注于通過商標轉讓獲得商標權。商標轉讓存在一些風險,其中“撤三”是隱患。
“撤銷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現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交撤銷申請。“撤消申請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建立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防止商標閑置,但對于商標轉讓的買方,我們必須注意商標是否存在。如果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競爭對手很可能會提交撤銷三項申請并撤銷該商標。
在一起商標撤銷審查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是一家快餐公司,無意中發現河南的一家食品廠有一個注冊在米飯、面粉和其他商品中的“良心”商標,該商標由漢字的“良心”組成。通過協商,和合谷公司高價購買了這件事商標轉讓,并向商標局辦理審批轉讓。然而,新購買的“良心”商標剛剛投入使用,合谷公司收到了商標局的確認,稱該商標因連續三年停用而被撤銷。和合谷公司根據幾起訴訟維權,但仍未適用。
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撤銷申請前提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表明不使用的正式依據”。法院認為,《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謂的“正式依據”應當是商標注冊人不能歸咎于的正當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因公司破產清算而停止使用的情況。因此,上述企業在法院的原因不能成為商標法的“正式依據”。因此,商標在“撤三”中的實際應用并不在于應用的核心,而是通常關心是否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在商標轉讓的具體情況下,轉讓對方很少在商標使用情況下進行溝通,買方也很少注意商標是否具體使用。因此,在申請商標有償轉讓時,如果商標買受人不積極核實上述情況,商標轉讓人只能承擔由此產生的不良風險。
文章標簽: 商標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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