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法人變更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8-26深圳公司注冊法人變更變更變更
然后到這四個地區辦理手續:
工商局、稅務局(國家和地方稅都可以,因為已經兩證合一)、質量監督局、開戶銀行。具體程序如下:
1、工商局:
所需物品包括:所有填寫的表格(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報表)、股權轉讓協議、公司工作決定、新公司規章、公司公章、原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如果營業場所收入同時發生變化,還應攜帶新的租賃協議、復印件和房地產證明)。
一般情況下,7個工作日即可完成,辦理時會通知您領取新營業執照的時間,并作為回單。7個工作日后可以拿到110元和回單。
2、稅務局:
所需物品有:新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新法人身份證原件2份,租賃協議復印件2份,產權證明復印件2份,稅務登記表3份(這個記得不太清楚,應該是我們辦理的時候正好帶的),原稅務登記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公司公章。
現場辦理,6元,一般不用付現金,可以在公司賬戶上扣除。
3、質量監督局:
所需物品:新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團本及IC卡、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掃描件、公司公章。
現場辦理,148元,現金支付。
4、開戶銀行:
所需物品:稅務登記證原件、新營業執照、新稅務登記、新組織機構代碼證、新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受托人(即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公章及財務章、新私章、原私章。
一般三個工作日就能完成,自然不同的銀行工作效率不同,免費。
小提醒:新營業執照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稅務登記證,新稅務登記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新組織機構代碼證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銀行業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辭職但沒有工商變更的法律問題
核心觀點: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擔任公司老板、董事或總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或自行辭職后,將失去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并承擔終止和避免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事的責任。違反這一義務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中提到的問題源于下面提到的例子:
一人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對公司失去信心,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提供資產。不得不,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某向股東提出辭呈,辭去公司所有職務(包括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欠房東房租,王某離開時未分配公司資產,因此全部被房東扣押,包括財務憑證、證件等。后來,股東要求房東退還物品,以便結算公司。在律師的建議下,房東認為這些物品屬于公司所有,不能歸還股東。只有法定代表人張某才能歸還公司注冊,否則存在風險。此時,為了對抗公司股東,張還阻止房東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返還給股東。
在這里,文章中的關鍵問題沖了出來: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在總經理的法定代表人辭職但變更登記前代表公司工作?法定代表人備案的效力是什么?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作為相關法人的關鍵制度之一,并沒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詳細的制度安排。現有的法律法規被廣泛丟失。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從當今公司法的角度來看,這一定義/要求本身并不缺乏問題,法定代表人的功能也沒有明確披露。
然而,在《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并沒有像股東大會和總經理的權力那樣詳細規定,但在不同的規定中提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簽署公司的股票和債券?!豆緜浒笚l例》明確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備案、變更、銷戶過程中的簽名權。
然后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規定進行總結。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職責集中在對外代表公司,以及政府和其他與公司交易的核心。換句話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賦予公司法定意義的代表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自然、不可否認地代表公司(對方惡意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為意思表示機關,不是公司的意思,即不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二、法定代表人的備案及效力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老板、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公司規章的規定進行登記。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備案條例》第九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于登記事項?!豆痉ǘù砣说怯浌芾硪蟆返谌龡l規定,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能夠成為法定代表人的人員必須是老板、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其他人無權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細考慮本文的第一句要求,不難得到以下結果:其他人必須先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換句話說,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前提或基本條件。專家指出,這種邏輯關系非常重要,旨在確保其具體履行職責的人作為主要意義表達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的權益一致。否則,如果一個人不再在公司擔任上述職位,他的人和公司的權益就會發生沖突或反對,他自然會失去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法律條件。
簡單地用公式表示:具體意義上的法定代表=基本任職條件 備案。所說“具體意義上的”是指內外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基于以上理解,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法律作用和有效性。
1.對外效力
大多數法律登記制度都是基于公共信用制度的價值,如物權法中的登記制度。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上的登記制度也不例外。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的其他登記事項旨在保護與公司有各種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備案的主要目的是向外部第三方公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從這個意義上說,注冊是具體人員成為公司詳細意義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因素之一,未經備案,不能有效地將其視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畢竟是公示制度,必然會相應產生公信效力。對于法定代表人的備案,第三方可以根據備案情況信任被登記的人員有權代表公司。這種信任可以有效地持續到法定代表人的備案變更,包括在法定代表人被免除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后至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之日。
2.對里效力
即使此類備案公示旨在維護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備案對內部(即公司、股東等高管)沒有相應的限制。).換句話說,在公司內部,在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即使尚未備案,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取代仍在公司內注冊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圍內獲得有效的外部代表權(如代表公司簽署變更原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就具體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備案只是法定代表人造成外部效力的標準;但是,如果你想產生內部效力,你還必須滿足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基本條件。總之,法定代表人的備案效力與《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相似(即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姓名;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規定的股東登記效力相同,為備案對抗效力,不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原法定代表人辭職但工商變更條件下的法律問題
更有價值的討論是討論法定代表人免除相關職位后和工商變更前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這也是本文的主題。
在實踐中,法定代表人被免職或離職時,很容易與公司發生爭執和糾紛(如引用案例)。專家指出,如何確定離職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是核心問題。
無論是免職、辭退還是獨立辭職,當法定代表人的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停止時,他們隨后失去了成為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條件或基本條件,盡管工商登記的關鍵人員仍然是法定代表人。即使失去了這一基本條件,法定代表人(實際自然人)也無權代表公司,必須積極終止繼續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換句話說,它應該主動防止外部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主動向第三方表明,它不再有權代表公司,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需要。否則,對公司構成虛假陳述和無權代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然,根據宣傳信用標準,雖然基本工作條件缺失,但第三方仍然獲得信任工商登記信息,并認為該人有權代表公司。
在文章開頭引用的案件中,根據房東的解釋,張將來會發現他擔心的風險直接交給股東的麻煩。專家指出,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無論公司最終是否變更法定代表人,張立即辭職,自然失去了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訴房東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履行終止代表的義務,法律基于維護第三人對公共信息的信任和利益,辭職的法定代表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一般仍然可以直接限制公司。在這方面,專家指出,必須注意的是,這種立即控制公司效力的法律基礎是表見代理制度,而不是有效的代表行為。
專家指出,當第三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法定代表人已經被解雇或離職時,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四、引用案例分析
回顧文章中引用的例子,專家指出,房東應將所有物品交給股東(需要注意的是,在非一人有限公司,不得隨意交給股東);從法律上講,沒有法律糾紛。同時,張辭職后,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房東作出任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法行為,對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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